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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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超纯纳米铜粉制备及应用关键技术”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02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超纯纳米铜粉制备及应用关键技术”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国科资函〔20185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实施团队由华北电力大学、重庆有研重冶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国家纳米科学中心、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柔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量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共10家单位组成,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共同攻关,形成研发、产业、应用的研究体系,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和共享。

第三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子任务负责人三级负责制,按照“项目—课题—子任务”分级管理。各参研单位建立任务攻关小组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同时,建立协作沟通机制,保证各单位间的高效资源共享和及时信息互通,有力保障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项目设立管理办公室,同时设立顾问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事项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与课题牵头单位签订任务书,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课题的实施方案、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三)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四)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科技报告等。

(五)负责审核专业机构委托的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

(六)接受专业机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并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上述工作方案,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二)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与课题牵头单位沟通协调,并及时通过学校报告专业机构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负责召集项目层面的各类会议,如项目启动会、年度总结会和中期检查会等。

(四)负责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顾问专家委员会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与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负责人充分沟通、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遇有上述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需及时报项目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由学校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六)项目执行中如若出现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牵头(参与)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实施周期、项目(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重要事项,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报项目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专业机构审批。

 

第三章 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职责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决定是否与课题参与单位签订任务书,并明确课题参与单位的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

(二)按照课题任务书组织实施课题,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研发任务和目标。

(三)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四)按要求及时编报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科技报告等。

(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六)在课题实施中提出调整时,负责审核相关调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课题的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并在课题实施中严格执行上述工作方案,全面掌握课题进展情况,为课题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二)出现可能影响课题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时,如课题参与单位变更、重要参与人员变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调整等,课题负责人应与课题各参与单位沟通协调,并及时报告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负责召集课题层面的各类会议,如课题启动会、课题年度总结会和课题中期检查会等。

(四)负责向项目负责人、顾问专家委员会汇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四章 课题参与单位及子任务负责人职责

第九条 课题参与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课题联合实施协议、子任务书(如有)组织实施相应研究任务,落实配套条件,完成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子任务执行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子任务目标,接受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课题承担单位负责。

(五)在子任务实施中提出调整时,负责审核相关调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向课题承担单位或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子任务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子任务的实施方案,并组织人员进行研究任务攻关。

(二)出现可能影响子任务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时,如重要参与人员变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调整等,子任务负责人应及时报告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负责向课题负责人汇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五章 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人员如下:

(一)办公室主任:项目负责人兼任;

(二)成员:课题负责人兼任;

(三)秘书:由项目负责人委任。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设联络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任命联络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负责人及成员。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各参与单位完成相应的研究任务和目标。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文件归档、与项目及课题承担单位的沟通协调。

(四)项目遇有重大调整或影响项目实施的事项时,负责召集项目各单位、顾问专家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五)负责向项目各参与单位传达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牵头单位下发的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文件、通知等。

(六)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项目层面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

(七)负责监督项目各课题经费使用,发现使用不当情况时,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

(八)负责整理审核项目及课题的财务报告、内部财务审计等工作。

 

第六章 顾问专家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顾问专家委员会成员由项目牵头单位聘任,并发给聘书。

第十五条 顾问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研究内容、技术方案、阶段性成果的内部评定和把关。

(二)负责项目技术方向把握,听取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就项目重大事宜的论证,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参谋。

(三)顾问专家委员会每年开展1-2次技术咨询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章 项目预算执行及调剂

第十六条 项目各参与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逐级拨付资金时,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参与单位有条件的应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九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专业机构审批。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由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报本单位职能部门审核,审核后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由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报科学研究院、财务处审批。

(三)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需进行预算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报本单位职能部门审批;一类内的预算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八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及课题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专业机构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和中期执行情况总结,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提交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总体进展情况,特别是任务书规定的中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发生的重大调整情况。

(二)项目已取得的突出进展。

(三)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协同推进情况,项目牵头及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

(四)项目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规范性,人员投入情况,支撑条件保障情况等。

(五)项目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技术路线执行方面遇到的问题,因政策、市场等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问题,项目组织管理、协调中存在的问题,人员投入、资金管理使用和支撑条件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第九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实施结题审计工作,并做好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衔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和课题承担单位应配合专业机构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项目下设课题的,应在项目验收前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具体要求可按照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发布的具体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

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将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除了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在验收各个环节为专家组提供充分的准备和条件,确保顺利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发生“未通过验收”的结果,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六)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七)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课题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申报专利时,需按照《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对该专利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不定期修订,有效期至下次修订稿生效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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